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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起 诉
应诉答辩
管 辖
诉讼权利和义务
上 诉
执 行





立 案 须 知

一、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工作由立案庭负责,联系电话:020-34063863
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与船舶有关、在船舶航运过程中产生的、港口作业引起的、海洋水体开发引起的以及其他与海洋开发和船舶航运有关的纠纷,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海事法院提起海事诉讼。
三、当事人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既可以到位于广州市新港西路鹭江西街6号的院本部,也可以就近到我院的三个派出庭办理立案手续。我院三个派出庭的地址分别是:

汕头法庭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沙东路中信大厦1201室
邮编:515041
电话:0754-8876792

深圳法庭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盐路海港大厦附楼
邮编:518081
电话:0755-25291789

湛江法庭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东堤路1号富兴商住城C座8楼
邮编:524004
电话:0759-2330229

四、起诉符合下述四个条件的,海事法院才会受理予以立案:   
(一)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通过诉讼要求达到什么具体目的。事实和理由,是指案件事实、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等。财产案件要明确争议的数额。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在起诉时,应举证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上述条件。
五、当事人要求立案的,应尽量按下列标准提交诉讼材料:
(一)所有诉讼材料均应尽可能使用A4纸制作,并预留装订位置。
(二)起诉状、申请书应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编、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三)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四)起诉状、申请书由代理人签字、盖章的,代理人必须有特别授权。
(五)传真件不予接收。复印件应当清晰。
六、当事人提交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在接到立案庭通知的期限内补充,否则不予立案。
七、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会在诉状或申请书的右上角加盖收文章,注明收件人及日期并填写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将第二联交当事人交费;
当事人拒不按照法院通知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八、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九、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十、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我院管辖等立案事项不清楚的,可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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