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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费 须 知
一、原告起诉时,应在接到法院 "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七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诉讼费,或通过银行将诉讼费划帐、转帐到指定银行帐户。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的,法院将按撤诉处理。
二、原告预交诉讼费并不等于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案件审理终结后,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
三、诉讼费收费标准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计算。有财产争议的案件按照争议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按件交纳。
四、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及相关部门的经济困难证明。
五、当事人不服我院一审裁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按一审诉讼费数额向指定帐户预交二审诉讼费,并将交费单复印二份,与上诉材料一并提交我院。
附:
缴交申请费、诉讼费、执行费的帐号如下:
1、人民币
收款单位名称: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帐 号:048201040005736
收款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新滘支行
2、外币
收款单位名称:广东省财政厅
帐 号:343-13-831-00000214(港币)
帐 号:343-2-14-831-00000278(美元)
收款银行名称: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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