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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须 知
一、广州海事法院是审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管辖广东省沿海海域、南海部分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及其港口。在管辖区域内凡发生的与船舶、航运及海洋开发有关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均由我院管辖,其中包括海事行政案件和相关的执行案件。
二、当事人在起诉时要选择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应由我院受理等事项不清楚的,可致电我院立案庭(020-34063863)咨询,也可派人来访。
三、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提交诉状,起诉状应列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他基本情况,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以便送达法律文书。还应写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还应附初步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证明自己是案件当事人。
四、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权限,仅写"全权委托"而没有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授权。
五、被告方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应积极应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正当理由拒不应诉就等于自动放弃了抗辩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局面。
六、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须知中有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请注意认真阅读。
七、当事人在收到法院发送的法律文书后,应予以签收。拒不签收的,法院将采取其他方式送达,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拒不签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只会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增加诉讼费用。
八、当事人认为法院安排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存在应当回避的事项,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并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九、当事人应按照法院安排的时间地点进行证据交换和庭审活动。无正当理由未进行交换的证据,不予质证和认证;原告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或缺席审判。
十、当事人在诉前或诉讼中,为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可申请财产保全,扣押对方当事人所有的船舶、货物或查封其其他财产。
十一、当事人在起诉、反诉、上诉时都应预交诉讼费,有困难的,可申请缓、减、免交,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诉讼费的,将按撤诉处理。
十二、审判人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礼物。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向我院举报。
十三、当事人对我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债权登记案件、特别程序案件除外)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三种裁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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