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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起 诉
应诉答辩
管 辖
诉讼权利和义务
上 诉
执 行




海事纠纷案件举证提要

一、 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举证

(一)运费纠纷案件
1、提交沿海货物运输合同(基本形式有月度或月度以上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水路货物运单、水水联运货物运单)及相关补充协议,证明对运费的约定。
2、提交水路运输许可证,证明运输合同的效力。
3、提交与支付运费有关的发票、银行凭证,证明运费的支付情况。
4、向收货人主张运费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规定或约定。
5、运输合同无效的,承运人还应举证证明在履行合同中所支出的成本费用。

(二)货损、货差纠纷案件
1、提交沿海货物运输合同,证明运输法律关系的成立。
2、提交水路货物运单或水水联运货物运单、港口交接清单、货运记录、理货报告、商检报告,证明货物受损、短少的范围、数量。
3、提交货物买卖合同、保险合同以及支付货物价款、保险费、运费的凭证,证明货物的价格。
4、承运人主张免责的应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托运人确定的重量不准确,包装内在缺陷或包装完整、内容不符、标记错制、漏制、不清,非责任海损事故,免责范围内的甲板货物损失,托运人自行押运、照料不当等)。
5、承运人主张托运人(或收货人)的索赔已超过180天时效的,应举证证明其编制货运记录、收到货运事故索赔书的时间。

(三)滞期费、速遣费纠纷案件
1、提交水路运输许可证,证明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
2、提交沿海货物运输合同,证明对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的约定。
3、提交航海日志,证明实际装货、卸货期限。
4、如主张航海日志记载有误,应提交相反证据(包括港口装卸事实记录、气象资料等)。

(四)亏舱费纠纷案件
1、提交水路运输许可证,证明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
2、提交沿海货物运输合同,证明对装货数量、亏舱费的约定。
3、提交水路货物运单或水水联运货物运单、港口交接清单,证明实际装货数量。

(五)货物交付纠纷案件
1、提交水路货物运单或水水联运货物运单,证明有权提取运单所记载的货物。
2、提交货物被他人提取的证据。
3、提交货物买卖合同、保险合同以及支付货物价款、保险费、运费的凭证,证明货物的价格。
4、如主张属无法交付货物,应举证证明货物运抵目的港,承运人发出到货(船)通知后,经催提、查找,满30天收货人不提取或找不到收货人,且承运人已随即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在承运人发出通知后30天内没有处理该批货物。

(六)迟延交付纠纷案件
1、提交沿海货物运输合同,证明对承运人运到期限、逾期违约金的约定。
2、提交抵港、交付记录,证明构成迟延交付。
3、如主张因逾期运到造成货损的,应提交货运记录、商检报告、理货报告,证明货物受损的范围。
4、提交货物买卖合同、保险合同以及支付货物价款、保险费、运费的凭证,证明货物的价格。
5、承运人如主张滞延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期限中扣除的,应提交相关证据(包括自然灾害或气象、水文资料,参加水上救助或发生海损事故,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等候通过船闸等)。

(七)船舶落空纠纷案件
1、提交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是指航次租船合同),证明对受载期限、违约金的约定。
2、提交港口调度记录等证据,证明船舶有无如期抵装港受载。
3、出租人如主张免责,应举证证明其无过错。
4、承租人主张损失的,应提交相关证据(包括货物买卖合同中对交货期限、逾期违约金的约定,解除合同另行租船而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对租金的约定,货物滞留装港期间而支出的费用等)。

(八)未提供约定船舶纠纷案件
1、提交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是指航次租船合同),证明对承运船舶、违约金的约定。
2、提交实际提供船舶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证据。如出租人有异议,应提交船舶规范等相关证据。
3、出租人如主张免责,应举证证明其无过错。
4、承租人主张损失的,应提交相关证据(包括货物买卖合同中对交货期限、逾期违约金的约定,解除合同另行租船而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对租金的约定,货物滞留装港期间而支出的费用等)。

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举证

(一)散货、件杂货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纠纷案件
1. 正本提单、大副收据。
2. 目的港理货报告、商检报告。
3. 如果双方对货损货差作出检验, 还应提交给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的货损货差通知、双方的验货文件。
4. 货物的发票、运费及保险费单据。

(二)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纠纷案件
1. 正本提单、装箱证明。
2. 目的港商检证明。
3. 货物整箱交接的,还须提供接受整箱货时集装箱箱体及铅封状况的证明(如,设备交接单或其它提货时的交接证明等)。
4. 货物的发票、运费及保险费单据。

(三)无单放货纠纷案件
1. 全套正本提单。
2. 买卖合同。
3. 货物发票、运费及保险费收据。
4. 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提示提单要求提货的证据,或被告承认无单放货的证据。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迟延交付纠纷案件
1. 提单、托运单等货方或原告与承运人就货物运输作出的有关约定。
2. 实际交付货物的证据(交付时间等)。
3. 作为收货人就迟延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承运人提交过书面通知的,应提交承运人收到书面通知的证据(收到的时间等)。
4. 经济损失的证据, 如市场损失, 应举证应当交付时和实际交付时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利息损失,应举证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违约金损失, 应提供转售合同。工厂停工待料损失应举证工厂停工前后一至三个月的利润等。
5. 被告若请求免责, 须举证延迟交付的原因。

(五)提单批注纠纷案件
1. 正本提单。
2. 装运港货物实际状况的证据(如,大副收据,商检报告等)。
3. 有关损失的证据。

(六)预借、倒签提单纠纷案件
1. 正本提单。
2. 实际装船日期的证据(如, 装运港装货记录等)。
3. 有关损失的证据。

(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费纠纷案件
1. 对于班轮运输应提供订舱单。航次租船,应提供租船合同。
2. 副本提单留底、船舶进/出口舱单,或向托运人签发提单的证据(如,托运人领取正本提单的签收文件等)。
3. 若为到付运费, 须提供货物抵目的港记录(如,航海日志、目的港靠泊卸货记录等)。

(八)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速遣费纠纷案件
1. 航次租船合同(租约确认书及援用的租船合同范本)。
2. 装卸记录。
3. 有关船舶抵港及递交装卸准备通知书的情况。

(九)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亏舱费纠纷案件
1. 班轮运输订舱单或航次租船合同。
2. 若实际装运的货物少于约定的货物, 应提交实际收受货物数量的证据(如,大副收据, 提单, 装船时的商检报告, 或经对方确认的其它文件等)。

(十)货物造成船舶损害纠纷案件
1. 托运单及托运人对货物有关说明。
2. 有关货物实际特性的证据。
3. 货物积载图。
4. 船舶损害的证据(如, 船舶损害的检验报告等)。

三、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

(一)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件
1. 定期租船合同。
2. 实际交船时间、地点证明文件。
3. 实际交船时燃料存余情况。
4. 实际还船时间、地点证明文件。
5. 实际还船时燃料存余情况。
6. 出租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时,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抵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运人的电传、传真或其它证明文件。
7. 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抵交船港日期的通知时,是否在48小时或约定时间内将解除合同或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承运人的电传、传真或其它证明文件。
8. 出租人交付船舶适于约定的用途的证明文件或得到承租人确认的文件。
9. 承租人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的证明文件。
10.承租人将船舶转租的情况通知出租人的电传、传真或其它证明文件。
11.出租人将船舶转让的情况通知承运人的证明文件。
12.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凭证或双方确认的证明文件。
13.承租人交还船舶时与出租人交船时的船舶具有相同的良好状态的证明文件或双方确认的状态的文件。
14. 承租人主张停租的, 应举证发生过租约约定的停租事由。

(二)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 光船租赁合同。
2. 实际交船时间、地点证明文件。
3. 实际交船时燃料存余情况。
4. 实际还船时间、地点证明文件。
5. 实际还船时燃料存余情况。
6. 出租人交付船舶适于约定的用途的证明文件或得到承租人确认的文件。
7. 承租人交还船舶时与出租人交船时的船舶具有相同的良好状态的证明文件或双方确认的状态的文件。
8. 出租人为船舶进行保险的证明文件。
9. 出租人负责船舶保养、维修的资料。
10.承租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转让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得到出租人书面同意的资料。
11. 船舶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有关资料。
12.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凭证或双方确认的付款文件。

四、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举证

(一)国内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 保险合同。
2. 支付保费凭证。
3. 运单。
4. 支付运费凭证。
5. 货物买卖合同。
6. 支付货款凭证。
7. 货运记录(货物部分损坏、或短少应提供)。
8. 商检报告(货物部分损坏、或短少应提供)。
9. 货物出险的相关证据(如沉船导致货物出险,应有海事报告)。

(二)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 保险合同。
2. 支付保费的凭证。
3. 提单及结汇的全套单证。
4. 支付运费凭证。
5. 货物买卖合同,
6. 国际货物买卖支付方式有关的文本,如信用证等。
7. 货物短溢单(货物部分损坏、或短少应提供)。
8. 商检报告(货物部分损坏、或短少应提供)。
9. 货物出险的相关证明(如沉船导致货物出险,应有海事报告)。

(三)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 保险合同。
2. 支付保费的凭证。
3. 船舶买卖合同或建造合同。
4. 取得船舶时的付款凭证。
5. 船舶证书。
6. 船舶受损检验报告。
7. 海事报告。
8. 航海日志。

五、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举证
(一)申请人必须提交:
1. 经适当证明的裁决书正本或经适当证明的副本。
2. 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适当证明的副本。
值得注意的是,公约使用的字眼是"经适当证明的正本(THE DULY AUTHENTICATED ORIGINAL AWARD)",但未规定证明的机构。按我国司法实践的通常作法,在仲裁机构所在地办理公证、认证作为证明手段比较合适。此外,公约规定的的"经适当证明的副本",应当是指仲裁机构随正本一同发出的副本,而不是正本复印件。
3. 对于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仲裁机构可能会使用"某某船舶的所有人或某某船所载货物的所有人"作为被诉一方,进行仲裁程序。在承认和执行程序的开始时,应通知申请人必须提交被诉一方是被申请人的直接证据(法院判决或被申请人的确认文件)。
(二)如果被申请人作仲裁裁决无效的抗辩,必须提交以下某项证据:
1. 仲裁协议无效。
2. 违反正当仲裁程序。
3. 仲裁庭越权。
4. 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不当。
5. 仲裁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撤销。
6.(依我国法律)争议事项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7. 承认和执行裁决与我国公共秩序相抵触。
我国承认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首先适用<<纽约公约>>, 其次是我国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以上七项不予执行的条件是公约的规定,与我国民诉法相比,公约增加了"仲裁协议无效"和"仲裁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撤销"两项不予执行的条件(具体见条文)。
公约第五条1(B)规定, 仲裁的被诉一方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被诉人没有收到通知的举证应如何进行。通常情况下,被诉人是无法证明这一事实的。如果被申请人提出未收到通知的抗辩,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已收到相关通知。

六、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
(一)当事船舶及船员的基本情况。包括:1.船舶所有权证书;2.船舶国籍证书;3.船舶适航证书(船体、轮机、电气、通讯、导航设备);4.值班驾驶员、轮机员及船员适任证书。
(二)船舶互见时航行情况。包括:1.航海日志;2.轮机日志;3.海图;4.电台、雷达、车钟记录;5.值班船员姓名;6.海况(风、浪、水流、能见度、潮汐);7.定位方法;8.船舶显示的声号、号灯号型;9.互见后的避碰信号;10.值班船员观测了望情况;11.导航、助航、避碰仪器使用情况;1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碰撞发生前的情况。包括:1.两船会遇情况;2.采取的避碰措施。
(四)碰撞发生时的情况。包括:1.碰撞时间、地点;2.船舶碰撞部位;3.船舶受损情况简图。
(五)船舶碰撞示意图。包括:1.船名;2.经度、纬度;3.风向、流向;4.互见时的船位;5.航迹和航向;6.碰撞时的船位。
(六)货物配载图及货损示意图。包括:1.碰撞事故原因分析;2.碰撞各方的过失责任。
(七)碰撞损失情况。包括:1.采取的救助措施;2.船舶损失情况;3.修理费用及打捞费用;4.沉船位置;5.人员伤亡、失踪情况;6.碰撞后第一到达港名称;7.向港监报告事故及提交有关资料的情况;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八)其他与本事故有关的证据。包括:1.海事报告或海事声明;2.海损检验报告;3.船舶碰撞发生时在场人的证言。

七、海上救助纠纷案件举证
(一)海上救助合同或构成海上救助法律关系的有关证据。
(二)船舶证书以及涉及本案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三)救助前以及救助当时的天气情况及海面状况的证据材料。
(四)救助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时间,救助人的技能和所冒的风险的证据材料。
(五)获救财产的价值的证据材料。
(六)救助人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的证据材料。
(七)救助人采取救助措施的合理性、正确性、及时性、有效性的证据材料。

八、共同海损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
(一)航次所涉船舶的基本情况的证据,包括提供船舶证书和船舶适航的证明文件等。
(二)证明本案航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合同、凭证和其他材料。
(三)船舶装载货物的数量、状况及装载处所。船舶运输过程的有关证据。
(四)船货所遭遇的危险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的原因和具体情况的证据。危险对船货所造成的具体危险境况的有关证据。
(五)共同海损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船舶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有关证据,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和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和结果、宣布共同海损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有关证据。
(六)船货损失的情况、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船舶检验报告、修理合同、修理费的支付单证等证据,如船舶全损或修理费超过船舶价值的,还应提供船舶完好状况下的估计价值和非共同海损修理费金额、船舶残值的证据。提供货物损坏的检验报告、货物装船时的价值、支付的保险费、运费、损坏货物出售的价款等证据。运费损失金额的证据。
(七)共同海损费用和代替费用的支付依据,并提供有关的委托合同或协议。
(八)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依据。提供船舶终止时的完好价值、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或船舶终止时的实际价值的证据。提供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货损金额、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金额等证据。
(九)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和理算报告书。

九、海上拖航合同纠纷案件举证
(一)签订拖航合同方面,应提供拖航合同(协议)、有关合同补充、变更、解除等有关协议、来往电函材料。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
(二)涉及拖航合同履行方面的,承拖方应提供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拖轮适航证书,船员的配备,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的有关证据材料。
被拖方应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起拖前和起拖当时被拖物的拖航准备情况。被拖物需要配备人员的,应提供配备人员的情况的有关证据。
(三)涉及拖航合同履行方面的,应提供起拖前和拖航到达目的地被拖物的交接手续的有关证据材料。
(四)涉及拖航合同履行方面的,应提供拖航费和其他与拖航有关费用支付的有关证据材料。
(五)在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第三人遭受损失的,应提供造成损坏结果的证据材料。认为自己可以免责的或提出对方有过失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六)涉及拖航合同效力的,要提供合同有效或无效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法律、法规。

十、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的举证
(一)当事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丈量证书等船舶规范。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据, 如有关船舶登记证书、租船合同、救助合同(有关工程日志、航海日志、调度日志等)、保险合同等其它能证明申请人是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方面的证据。
(三)海损事故的种类、经过、发生的原因、损害的结果及因果关系及相关证据, 参照海事案件举证范围。事故发生地船位、第一到达港、向何处港务监督报告、全套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名单、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事报告、船长有关事故的综合陈述、船舶与管理者的往来电函、管理者的安全管理手册等。已经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
(四)债的原因、种类、性质方面的证据,具体证明属于海商法规定的限制性债权的证据材料。
(五)债权人情况,如船载货物情况(提单、舱单、大副收据、货主资料等),已知的债权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六)申请责任限制金额的计算依据、方法,需提供详细计算清单。
(七)债权人若提出责任人应丧失责任限制的抗辩,需提供损失是由责任人故意或明知而轻率造成的证据。
(八)其他与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关的证据材料。

十一、海洋污染案件举证
(一)发生油污事实的证据。
1. 发生油污的船舶名称或油污事故责任单位的名称。
2. 发生油污油的种类、数量、原因、时间、地点。
3. 油污海域的面积、位置(需用海图标明)。
(二)通常由自然人、法人提起的赔偿项目。
1. 渔业损失
a、因污染引起当时鱼虾回避及贝藻类的繁殖停滞等造成的减产,需要提供受污染前一至两年同时期捕捞业产量及污染后短期产量。
b、商业水产品品质下降及市场关系改变导致市场价格下降,应提交质检部门对受污染区域水产品品质的鉴定及物价部门出具同类产品前年同时期的价格。
c、渔具玷污损耗及清污费用。
d、养殖业损失──产值下降及再生产条件恶化,需提交以下证据:承包被污染海域的证据(承包合同书)。投放海水养殖类产品的金额。养殖水产品支出的成本。养殖水产品未受污染情况下的预期收益情况及污染后的收益情况(需专业部门出具该类水产品的养殖期、产量、受污染产品的回收利用情况)。物价部门出具同类养殖水产品前年同时期及当年的价格。恢复生产的成本。
e、油污造成渔业中、远期损失(如、水产资源损失、作业区被占据、渔具丢失等),需由专业部门出具报告。
2. 工业、交通生产损失
设备遭受直接损害和工艺流程增加导致生产成本的提高和产品产量、质量下降、销售价格下跌。污染引起停航损失或营运不便。
3. 饮食服务、旅游业的损失
需要提供受污染前二年同期旅游业经济收入情况,受污染后同期旅游业经济收入情况,有无可能造成中、远期影响。(应由专业部门出具报告)。
4. 其它海上副业。
5. 防污、清污中产生的实际支出,清污使用的人力、材料及因清污劳动引起的人身伤害。
6. 防污、清污引起的二次损害。
7. 由污染直接引起的人身伤害需要提供医疗证明。
8. 污染可能引起的对人身、财产的中远期损害。
对于这类损害的索赔常依赖科学推断,需要提供专业部门的报告。在较多的场合受害人仅以保留索赔权的形式向污染加害方提出,以便一旦发生实际损害,可以行使诉权。
(三)只有国家(政府)可以提起的赔偿
1. 近期实际发生的海洋资源损害。
2. 恢复海洋资源所需的费用。
3. 中、远期海洋资源所受损害的估算。
以上需要专业部门出具报告。

十二、海事行政纠纷案件举证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不服行政机关处罚的理由。
(三)引起行政处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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