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总结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深入贯彻“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方针,按照“公正与效率”工作题,进一步规范涉外商事海事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改革开放和经贸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江苏省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林祥国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 肖扬要求法院要把握形势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
加入世贸组织四年,涉外民商事案件逐步增长 万鄂湘副院长分析其中包含的意义和影响
广州海事法院二项信息化改革举措受最高院肯定
万鄂湘副院长评价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 指出改革是完成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的根本出路
不同法域司法协助的一项创举 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承认与执行案件判决指日可待
发挥窗口作用  促进司法透明 万鄂湘副院长对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智能数字记录系统将在全国推广以推进法院现代化建设
万鄂湘在会议上要求全力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水平为我国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万鄂湘副院长视察本网会议工作现场
会议代表热议最高法院领导讲话
交流经验 共享成果
本网会议报道新闻引起媒体关注
肖扬在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书面讲话
万鄂湘在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肖扬院长:
同志们: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总结近年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全面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任务,这是人民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全面提高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开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我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近几年来,全国法院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积极应对我国入世的新形势新任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法制统一、审判独立和透明度原则,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准确适用中国法、外国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审理了一大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外商投资、对外贸易和航运秩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增强了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涉外商事海事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明显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明显增强。广大涉外商事海事法官以提升中国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己任,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为改革开放和经贸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人民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也不例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不断推动着世界格局的变化,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大国和航运大国,在入世过渡期结束后,将对外开放保险、金融、电信等9大行业,边贸和区域经济合作将进一步加强,贸易自由化程度逐步提高,各种贸易、航运、外商投资主体增加,外向型经济规模扩大,经贸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司法保障功能需要大力加强。随着我国经贸航运事业的迅速发展,涉外商事海事纠纷将不断增加,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任务越来越重,面临的考验也越来越严峻。人民法院要圆满完成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任务,就要牢牢把握新形势新变化,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就要认真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按照“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大力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
  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必须着力于为改革开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外向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保障功能日益凸显。要把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放到改革开放,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来谋划,把为改革开放提供司法保障作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司法保障的质量和效率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不断增强保障意识,提高保障能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和重要窗口,一定要站在新起点,应因新形势,实现新发展,作出新贡献。
  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必须着力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水平。规范司法行为是实现司法统一、提高司法能力的前提,也是在国际上树立中国法院和中国法治形象的必由之路,是一项关系人民法院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在全国法院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专项活动。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并已取得初步成效。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性,继续抓紧抓好这项工作,把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型教育活动成果与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结合起来,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狠下功夫,务必取得实效。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部门和法官要以此为契机,严格遵循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规律,全面规范和改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活动,努力使各项工作走在全国法院前列,使中国的司法走向世界。
  (2005-11-15 08:27:24)
肖扬院长:
  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必须着力于自身改革。改革创新是民族发展的灵魂,也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前进的强大动力。司法改革既是探求和把握司法客观规律的过程,也是对现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完善过程。经过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任务已基本完成,有力地推动了人民法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形势发展和法院自身建设的需要,制定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纲要》许多方面涉及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结合实际,大胆进行实践和探索,不断总结推广改革经验。通过改革,找到符合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特点和规律的工作方法,建立科学的充满活力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管理体制和机制,不断提高涉外商事海事法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诉讼调解、判决说理的能力,不断提高中国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审结的每一起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经得起国际社会的评论和历史的检验。
  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必须着力于运用科技手段。科技是改善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手段。要适应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特殊需要,加快法院物质装备的科技创新,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改善审判管理和办案条件,不断提高审判工作的科技含量,体现司法文明,提高司法水平。
  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必须着力于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搞好审判工作的决定性因素,是开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的关键所在。只有创建一流队伍,才能创造一流业绩。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重视涉外商事海事部门的建设,落实人才强院战略,率先实现涉外商事海事法官职业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需要一大批专家型法官,他们的成长需要经过艰苦的磨练。古人云:“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曾益其所不能。”讲的是人才必须经受各种磨难和考验后方能担当重任。进入信息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涉及的法律和经贸知识非常广泛,法官有大量的新知识要学。希望广大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不断超越自我。荀子说过:“无冥冥之志者,无昭昭之明;无惛惛之事者,无赫赫之功”,“贤者以其昭昭使人昭昭”,讲的是有付出才能取得成功。希望大家成为当代的贤者,养成刻苦学习的作风,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立志做一名懂法律、 懂经贸、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为国家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同时,要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廉政建设,积极开展宗旨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使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始终保持一种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不断增强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要继续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构建反腐倡廉机制,不断增强涉外商事海事法官拒腐防变的能力。要在法官教育管理上狠下功夫,建立健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营造竞争激励、平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环境,建立上下联动的法官教育培训机制。要为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学习创造良好条件,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有效性,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前不久,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胜利召开。这是在我国即将完成“十五”规划,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生活富裕,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按照科学发展观指导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完成“十一五”规划作出应有的贡献。
同志们,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寄予殷切期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重道远。希望大家一定要牢记宗旨,不辱使命,自强不息,不断夺取新的胜利。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2005-11-15 08:33:46)
万鄂湘副院长:
同志们: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是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法院各项事业不断前进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一次具有全局意义的重要会议。肖扬院长发表了重要书面讲话。讲话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深刻分析了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充分肯定了入世以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成绩,精辟阐述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对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寄予殷切希望。讲话高屋建瓴,统揽全局,给我们以信心、鼓舞和力量,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全面总结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按照“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进一步规范涉外商事海事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改革开放和经贸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回顾
  四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积极应对入世挑战,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优化审判队伍,维护司法主权,不断提升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贸航运事业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 认真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各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积极开展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自2001年1月至2005年6月,共受理一审涉外商事海事案件63,765件,其中涉港澳台案件22,579件,占35.4%。共审结67,347件,其中涉港澳台案件23,436件,占结案总数的34.8%。通过审判活动,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了违法行为,打击了国际贸易、航运中的欺诈活动,维护了对外经贸和航运秩序,保护了海洋环境,增强了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应对入世需要,建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格局
为应对入世挑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作出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建立了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全国法院积极响应,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贯彻实施,及时划分管辖区域,调整审判机构,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形成了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涉外商事审判新格局。实行集中管辖制度,实现了一审涉外商事案件跨区域管辖,提高了案件审级,有效地防止了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完善司法管辖体制,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为适应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方便诉讼和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发出了《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新指定一批中级人民法院实施集中管辖,同时授权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及时扩大了集中管辖的范围,完善了集中管辖制度。截至目前,我国实施涉外案件集中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共有95家。
  为适应我国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等与海相通可航水域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分别划归大连、北海、武汉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进一步扩大,布局更加合理。
  与此同时,海事法院把加强派出法庭建设作为建立海事审判工作新格局,开创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的突破口,迄今已设立了23个派出法庭。青岛、武汉、广州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收结案已占全院收结案的一半以上,派出法庭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200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了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座谈会,标志着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建设进入了规范化、正规化建设阶段。目前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人、财、物建设已列入所属省的法庭建设的整体规划中。
(三)遵循审判规律,全面规范和改善司法活动
  四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法制统一、审判独立和透明度原则,体现审判特色,全面规范和改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活动,遵循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规律,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准确适用中外法律,平等保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条约优先原则。准确适用中国法、外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案件比例逐年提高。正确适用中外法律使我国司法的公信力不断增强,国外当事人来华诉讼的案件明显增多。
  二是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现庭审公开、判决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许多裁判文书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上公布,使司法走出了神秘的殿堂。 “阳光审判”促进了审判管理,改善和规范了司法活动,使公平与正义在审判中得以充分体现。
  三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大力推行听证、庭前交换证据、证人到庭作证等制度。积极探索解决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送达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的新办法。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不少法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方式进行送达,提高了向域外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性。严格遵守调查取证国际条约,疏通域外取证的渠道和方法。争取海事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注重发挥专业技术鉴定和专家的作用,使办案结论建立在科学依据之上,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社会的评论。不少法院还针对涉外商事案件无法定审限的情况,建立内部审限制度,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
  四是加强审判监督与指导,促进司法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需要,积极开展司法解释工作,制定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解释》,并针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中涉及的问题制定了87个《海事诉讼文书样式》,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海事审判活动。此外,还完成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工作。《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正在起草之中。
  为指导办案,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出了《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公布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注重运用典型案例等进行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审判实际,对办案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指导。上海、广东高院针对提单、海上保险和涉外商事案件管辖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规范性意见,指导下级法院办案。江苏高院制定了《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办法》,下发全省法院执行,提高了办案效率。广西、山东高院还以专刊为载体,及时推广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增强审判监督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解决审判不规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案件评查。各地法院认真组织实施,做到了摸清底数,找准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从对5,000余件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评查结果看,绝大多数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公正的,整体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各地法院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北京、福建高院结合评查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出规范办案的若干规定,扩大了案件评查工作的效果。二是积极开展优秀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表彰奖励优秀裁判文书作者和先进单位,对文书评选中发现的不足,认真加以改进,促进了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三是与中国海事局联合召开海事调查与海事诉讼座谈会,就相关问题达成了广泛共识,为加强海事司法机关与海事行政执法机关的合作、规范行政执法与海事司法行为创造了条件。
(2005-11-15 09:22:17)
万鄂湘副院长:
  五是逐步实现办公现代化和信息化,体现司法文明,提高司法水平。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大力改善办公和审判条件,将信息技术用于审判管理,提高审判工作的科技含量,逐步实现办公现代化和信息化。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涉外商事审判特点,建立了专用的审判法庭,适应了涉外商事审判的特殊需要。各海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逐步普及派出法庭红外线电子印章技术,实现本部与派出法庭同步办案。广州海事法院从今年7月1日开始,率先启用智能数字记录系统,该系统用录音录像同步的方式记录开庭全过程,不仅节约了司法成本,而且使庭审记录更加准确和完整,提高了庭审的质量,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同时,该院还建成了电子数据库,内容涵盖了该院建院21年来已结案的一、二审裁判文书,以电子文档取代纸质文档,方便了保存与查阅。这些改革举措在全国法院处于领先地位。有的海事法院还开通院本部与派出法庭的局域网,实行网上立案和审批案件,实现了信息传递和案件流程管理网络化,加快了办案进度。
(四)法官职业化建设稳步推进,法官素质明显提高
  各级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通过整合优化司法资源,狠抓法官教育培训,改善法官知识结构,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形成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涉外商事海事法官队伍。
  一是强化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各级人民法院狠抓政治学习,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教育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涉外商事海事法官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不断改进,精神面貌焕然一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秉公办案的群体正在形成,新时期模范法官不断涌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侯玉琦同志长期刻苦学习,无私奉献,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海口海事法院法官林江同志忠于职守,视工作重于生命,在身患肾衰竭危及生命的时刻,仍坚持出差办案,荣立一等功;大连海事法院女法官孙光同志因事迹突出荣获最佳法官、人民满意好法官和“辽宁省直属机关优秀青年”光荣称号,树立了人民法官的光辉形象,谱写了司法为民的壮丽篇章。
  二是大力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审判能力。各级人民法院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及时实现法官知识更新。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苏州、杭州、深圳、乐山、青岛举办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培训班和研讨会,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解决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培养优秀人才。各地法院在积极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同时,还结合审判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培训,取得了良好效果。广东、广西等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举办全省、区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培训班,及时为法官“充电”。不少法院还组织涉外商事海事法官代表团出国进行专题考察,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司法经验。吉林高院组织涉外商事法官到美国进修,山东高院组织涉外商事法官到香港考察学习,收获颇丰。经过共同努力,形成了上下联动、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培训机制,为搞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法官的司法水平不断提高,适用法律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司法调解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不断增强。
  三是优化法官结构,提高法官层次。为配合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实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官职业化要求,选调懂法律、懂经贸、懂外语,具有涉外商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充实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岗位。各级人民法院还积极鼓励涉外商事海事法官进行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层次。据统计,截至2005年9月,全国法院共有涉外商事海事法官2,142人,本科以上学历的1,995人,占93%。其中取得博士学位的64人,占3%;硕士学位的687人,占32%。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学历水平高于全国法官平均水平,为搞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人才基础,形成了队伍人才济济、事业兴旺发达的新局面。

    四年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之所以能在改革中前进,在前进中提高,主要得益于以下经验:
    1、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要发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司法为民的要求,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开展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我国入世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必须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把是否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提高综合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衡量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认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提高司法保障的效能。
2、坚持遵循审判工作规律,维护公平正义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要发展,必须结合自身特点,严格遵循司法权的中立性、公开性、程序性、终局性等规律。要把严格依法公正办案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有机结合起来,使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公开透明,不断提高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真正使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
(2005-11-15 09:43:56)
万鄂湘副院长:
3、坚持法官职业化,提高队伍素质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要发展,必须走法官职业化之路。要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优化队伍与强化审判的关系,把实现涉外商事海事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作为队伍建设的目标,建立人才高地,盘活人才资源。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建立竞争激励和优胜劣汰机制,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培养和造就一批职业法官,使他们不仅成为审理案件的能家里手,而且成为审判理论研究方面的专家,成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脊梁。
4、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要发展,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把创新作为发展的强大动力,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要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着力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并注意把理论成果转化为指导审判的办案规范。要加强审判管理机制创新,加大科技在审判中的推广和运用,为加快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发展奠定基础,开辟道路。
实践证明,四年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思路是正确的,发展步骤是符合实际的。我们取得的成绩,是全体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共同奋斗的结果,为今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长期辛勤工作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一线的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向所有支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部门和人士表示诚挚的感谢!
  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集中管辖制度在少数地方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法律文书送达难、取证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法律适用还存在误区;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审判管理存在漏洞;办案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出现;个别法官枉法裁判现象仍有发生,等等。这些困难和问题制约着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把握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推动着世界格局的变化,必将促进资本在各国之间的加速流动。经过“入世”过渡期,我国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外资在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中将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迫切要求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以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对此,人民法院肩负重任,作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部门更是责无旁贷,进一步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势在必行。
(一) 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
  经济全球化将促进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对外经贸航运发展势头更加强劲。2004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已突破1.1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三位。2005年1-9月,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1.0245万亿美元,预计全年达到1.4万亿美元,2006年有望超过1.6万亿美元。截止到2005年9月底,全国共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53,735家,合同外资金额9,072.67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882.04亿美元。截至2005年10月底,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有近450家在华投资。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将开放金融、电子、电信、保险等9大行业,并将取消对国内企业经营外贸的限制,鼓励其自由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与合作,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我国的巨大市场和经济潜力,吸引着对华投资的不断增加,呈现出主体多元化、交易集约化、法律关系复杂化等特点,由此会产生大量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新类型的国际投资贸易纠纷也会不断出现。需要人民法院提出相应对策,为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目前,我国边境经济贸易合作方兴未艾,区域经贸合作进程加快,为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建立了宽阔的合作舞台。边贸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在贸易方式上,形成了以边境小额贸易为主,一般贸易和民间贸易为补充,加工贸易正在兴起的格局。在进出口商品结构上,形成了出口商品以轻纺产品、农副产品和机电产品为主,进口商品以能源、原材料等初级产品为主的格局。在贸易主体上,形成了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国有和集体企业为辅的格局。在营销网络上,初步形成了内建基地,外辟市场,跨境直销的流通格局。譬如,黑龙江省在绥芬河、东宁、黑河、同江和密山等口岸开辟了边境互市贸易区。这些举措将使边贸实现跨越式发展,边贸纠纷也会相应增多,需要人民法院针对边贸特点提供简便快捷的司法服务,而这方面的工作还存在很多空白点,远远不能适应边贸发展的需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加强和增进各成员方之间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逐步实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构筑21世纪中国-东盟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该贸易区建成后,将拥有18亿人口,覆盖全球总人口的近30%,为我国带来的经济增长总量预计为35亿美元。泰国出口我国的水果和柬埔寨出口我国的部分产品已享受零关税待遇。今年9月14日,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首脑会议上宣布,给予所有与中国建交的39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由此产生的大量商事和航运纠纷需要司法调整,管辖权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将会不断出现,需要我们未雨绸缪,从容应对。
  随着《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实施,370多种进入内地的港澳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10多种服务贸易进军内地市场,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合作项目持续增加,不断赢得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一国两制”下的经贸合作将呈现出更加强劲的发展势头。然而,CEPA的执行必须维系在法制的框架内。随着港澳地区与内地投资、贸易总量的增加,相关商事纠纷也会相应增多。与此同时,大陆与台湾的经贸交往更加频繁,大陆已对台湾生产的部分水果实行零关税,实现“三通”已成为海峡两岸中华儿女的共识,随着两岸经济交往扩大,经贸航运纠纷将呈现上升趋势。“两岸四地”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日益明显,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研究解决。
  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 拥有18,700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和14,000公里的岛屿海岸线,海运经济及海洋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海上运输已成为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2004年,中国港口吞吐量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稳步蝉联世界第一。预计2005年全国港口吞吐量将达到46亿吨,集装箱吞吐量7,500万标准箱。目前,我国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已近300家,拥有或经营的国际海运船舶总吨位达3,700万载重吨,位居世界第五位。航运经营方式的改变,使人们更加关注海洋环境安全,海洋开发利用的增加和国际海运运力的扩大将导致海事海商纠纷频发,海上事故增多,由此产生的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也频频发生,需要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海事审判工作。
(二)面临的挑战更加艰巨
  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不仅会大大增加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数量,而且还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增加办案难度。譬如,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的国际投资将成为各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由此产生诸如跨国破产、跨国并购、垄断等新的法律问题;涉外电子、电信等行业发生纠纷的管辖问题;服务贸易领域中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业进入我国金融业后涉及的法律问题;无船承运人制度建立后,其法律地位需要明确界定,涉及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提单持有人的关系问题;边贸纠纷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协助问题,等等。与此同时,按照我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案件也会增多,而不同国家可能存在不同法域,尤其是在当事人约定适用判例法的情况下如何办案,缺乏成熟的操作规范。这些问题都需要人民法院大胆探索,勇于实践,认真加以解决。
(三)面临的改革更加迫切
  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人民法院要圆满完成繁重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根本出路在于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为今后法院改革指明了方向。纲要要求体现审判工作的公开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要求借鉴国外司法改革的有益成果,改革完善庭前程序,要求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案件的请示制度,规范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要求深化裁判文书改革,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要求建立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改革庭审活动记录,加强信息技术在法庭记录中的应用,要求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统一的案件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等等。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特点,要求我们走在人民法院改革的前列,争当人民法院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但目前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现状离纲要的上述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要在短短4年内先走一步,完成如此艰巨的改革任务,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四)队伍状况不相适应
  经济全球化对涉外商事海事法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审判中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而且要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相衔接。既要熟悉WTO规则,又要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既要掌握国际经贸航运知识,又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既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一句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需要大批复合型专家型法律人才。而目前涉外商事海事法官整体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法官中复合型专家型法律人才还比较少,而且主要集中在少数经济发达城市,审判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多数法官的知识单一,年轻法官缺乏审判经验。而要改变这一状况并非短期内能够实现,需要人民法院尽快创造条件,促使涉外商事海事法官磨砺看家本领,搏击惊涛骇浪,在实践中不断增长才干。

三、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一定要以积极的姿态、坚定的信心和百倍的努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2006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按照“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规范、科学、公正、高效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大力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改革开放和经贸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一) 站在历史高度,实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发展
  要适应并且把握我国入世过渡期后形势的发展变化,始终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有效解决涉外商事海事领域中的各类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正确有效行使司法管辖权,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
  一是要适应外经贸、航运发展的需要,积极受理外商投资、服务贸易、海运等领域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开辟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新领域。边贸地区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受理边贸纠纷案件,并结合边贸纠纷的特点,对案件实行快审、快结;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服务贸易等领域纠纷情况的调研,及时提出对应之策;海事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调整后的管辖区域,有效地行使海事管辖权。对于制约海事诉讼管辖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二是要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界定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实践中,凡商事活动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适用诸要素中具有一个涉外商事因素的,均属于涉外商事案件,应由拥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明确法院内部分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要求,凡属集中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包括信用证纠纷案件、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均应由涉外商事审判部门负责审理。
  三是要严格执行《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仲裁案件司法审查的规定,正确解决涉外商事管辖权争议。人民法院认为涉外商事合同仲裁协议、提单仲裁条款无效的,必须按照规定逐级报批。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经分别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在审判工作中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规范运作。
  四是要认真做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关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工作。经过多次磋商,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要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这是“一国两制”下不同法域进行司法协助的一个创举,将促进两地之间司法方面的联系与协助,赋予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部门一项新的任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谈判,目前正在进行。《安排》正式颁布后,各地法院一定要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果遇到问题,要逐级向上级法院请示,及时加以解决。
  五是要适应航运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增强海事诉讼管辖的针对性。探索新形势下受理案件的方法和途径,实行网上收案和立案,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严格执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规范海事法院扣船、卖船活动。扣船应当在被扣押船舶上张贴扣押船舶命令,严禁重复扣船。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属于司法拍卖,应当依法组成船舶拍卖委员会,并在法院实际控制船舶的情况下进行。拍卖船舶要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切实保护船舶所有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管辖的监督,凡属违规管辖,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发现的,都应当坚决予以纠正,确保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2、 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说理性
  法律适用是正确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前提,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占有重要位置。要正确适用中国法、外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真正使我国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走向世界。
  一是要认真贯彻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目前,我国批准或参加了 40多个程序性和实体性的商事、海事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在审判工作中一定要积极履行国际义务,除我国作出保留的以外,应当在审判中优先适用。
  二是要认真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凡涉外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并且能够提供,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能够查明的,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予适用。要疏通外国法查明渠道,强化查明外国法的手段,使意思自治原则真正得以实现。
  三是要正确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凡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的,要综合考虑连结点因素,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为准据法。要注意克服适用该原则的随意性,不得将管辖权的取得和案件的审理作为最密切联系因素。
  四是要把适用国际惯例作为案件适用法律的重要补充。在我国法律和我国批准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要正确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只要国际惯例的内容不违反我国禁止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
五是要慎用公共政策保留。公共政策保留是为了维护国家根本利益而采用的最后一道“安全阀门”,目的是避免因适用外国法或者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而损害本国根本利益。目前,国际上对公共政策保留的运用均持谨慎态度。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合同条款违法或者履行合同中存在违法,一般不能以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而否认整个合同的效力。办案中认为构成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应当向上级法院请示。
(2005-11-15 10:16:07)
完善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强素质 精审判 抓服务
勇于实践 深入探索 积极稳妥做好涉台商事审判工作
进一步提商审判效率 精心审理涉外商事案件
完善集中管辖机制 实现涉外商事审判新发展
规范管理 积极探索 努力搞好涉外海事审判工作
高度重视 勇于探索 努力开创涉港商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服务大局 追赶跨越 全面开创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加强业务指导 提高涉外商事审判能力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加强海事司法能力建设
规范涉外司法行为 增强涉外司法能力 全面推进涉外商事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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